标题 |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
范文 |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7篇)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成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负责环保工作的总务处主任; 成员:校办公室、总务处、政教处、校医。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命令和信息,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设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统一调度各校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市及其它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二、组长职责 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有权调动本校区一切力量,全面负责突出环境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根据事故情况再分设现场工作组,指定负责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领导工作,组长不在时,全权负责现场应急的组织工作。 四、成员职责 校办主任:协助各校区领导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救援处理、事故上报、对外发布信息和安抚、稳定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主管: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校医:负责组织实施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的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情况; 四、事故报警 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的灾难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及校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报警。 一、拨警电话:办公室:,校长:,巡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999,120 二、报警的内容: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校区名称,报告人的姓名、职务;接受报告的时间,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形成的危害后果。 三、进行受理登记 应急处理程序 (一)办公室接到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人在最快的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确认; (二)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尽快赶到现场; (三)到现场后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状态及危害程序做出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一、督促发生污染事故的人或其它组织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或破坏的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二、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疏散周围群众,避免人身死亡;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按事故类别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四、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尽快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五、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环境事故的全面调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确定赔偿金额和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报告; 六、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害事故,办公室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造成的污染危害; 五、事故报告程序 一、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镇环保局确认;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三、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事故发生后起,48小时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速报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六、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续报谎报的; 二、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职守的; 三、应急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应急工作的; 五、应急措施处置严重失误的; 六、在应急中,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引起其他突发事故而造成其它危害的; 附则: 一、本预案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2一、目的 为了确保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以后,我项目部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重大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及善后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源,及时制止重大环境污染源的继续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二、组织 本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成员: 三、职责 1、任务是了解掌握险情,组织现场抢救指挥及对外联络。 2、任务是根据指挥组指令,及时调动抢险员、器材、机械上一线抢险。 3、任务是保护我项目部及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外界的联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并负责生活保障。 四、事故处理救援程序 1、施工现场和基地发生一般的环境(如噪声超标)污染,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中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采用有效措施,确保能达标时方可继续施工。 2、当施工现场及基地发生为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工进行抢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及时制止污染的后续发生,并及时上报集团项管部。 3、对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发生(如火灾发生、大量有害有毒的化学品泄漏)后,要首先保护好现场,组织项目部人员进行自救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上报事件的初步原因、范围、估计后果。如有人员在该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受到人身伤害,则应立即向当地医疗卫生部门(120)电话求救。同时通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的检测。工程管理部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按各自职能组织处理事故。 4、当火灾发生后遵循消防预案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快速度切断火源,断绝火点,控制火势及熄灭火灾。并做好现场的有效隔离措施,及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组织地分类清理、清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当发生大量有害有毒的化学品泄漏后,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及时清理外运,或采取隔离措施后及时委托环保部门处理、检测,以求将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5、立即组织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立即组织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举一反三环境保护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遵章守纪,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五、各相关通讯地址 1、医疗急救中心:120 2、公安:110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3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在校内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全体师生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订本预案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规范和强化部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各校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凡属校园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具体包括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内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内的; 二、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 四、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内的;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致人死亡或者重伤;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六、砍伐植物造成危害的; 七、对校区装修改选、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教育教学活动、生活的事故; 8货物严重辐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二、各校区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三、人员中毒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数人以上; 四、因环境污染使本校区不能正常教育教学、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4第一节 施工现场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焊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用电气设备和易燃、容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用易燃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支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须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5.施工材料的堆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搭设。易燃、容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堆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释易燃、容易爆液体。 6.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在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不得用电热器具。 9.氧气瓶,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禁止在工程内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0.施工工程始末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1.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容易爆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如果条件所限,防火间距达不到标准时,就采取相应防火措施,适当减少防火距离,这种做法要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另外,还要在防火间距中不准堆放易燃物。各类建筑设施、材料防火间距如表: 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表(m) 建筑物临建设施非易燃库、站易燃库站固 定明火处木料堆废 料易燃杂料 建筑物~ 20 15 20 15 20 30 临建设施 20 5 6 20 15 15 30 非易燃库、站 15 6 6 15 15 10 20 易燃库站 20 20 15 20 25 20 30 固定明火处 25 15 15 25 ~ 25 30 木料堆 20 15 10 20 25 ~ 30 废料、容易燃杂料 30 30 20 30 30 30 ~ 12.现场应有车辆循环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禁止占用场内通道堆放材料。 13.现场应设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较大工程要分区设置消防栓;高度超过24米的工程,应设置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65㎜,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处消防栓口,配备水带。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施工现场消防栓处日夜要设明显标志,配备足够水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消防泵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设专人值班。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14.现场防火材料堆放的防火要求有3点: (1)木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2)现场生石灰应单独存放,不准与易燃、可燃材料放在一起,并注意防水。 (3)易燃、容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电石库应设在地势较高的干燥处。 15.现场中用易燃材料搭设工棚在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棚设置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设蓄水池或蓄水桶。 (2)每幢工棚的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米,农村不小于7米。工棚不得过于集中。每一组工棚不准超过12幢。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3)不准在高压线下搭设工棚。在高压线下一侧搭设工棚时,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工棚距铁路和易燃物库房距离不浊于30米;距危险性较大的用火生产区不小于30米。锅炉房、厨房用明火的设施应设在工棚区的长年下风向。 (4)工棚的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棚内应留有通道,合理设门窗,门窗均应向外开。 (5)工棚内的灯具、电线都应采用妥善的绝缘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间距,用大灯泡时要加大距离,工棚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 16.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要点如下: (1)在基础施工时,注意工地上风方向是否有烟囱落下火种的可能,注意焊接钢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2)在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看火人员。特别高层施工时,电焊火花一落数层,如果场内易燃物多,应多设看火员。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电火花落点要及时清理,消灭火种。电焊线接头要锁紧,焊线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照明和动力用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 (3)在装修施工时,易燃材料较多,对所用电气及电线要严加管理,预防断路打火。在吊顶内安装管道时,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作业,禁止在吊顶内焊割作业。如果因为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在易燃棚顶内从事电气焊时,应先与消防部门商定妥善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在用易燃油漆时,要注意通风,严禁明火,以防易燃气体燃烧爆炸。还应注意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二.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注意及急救要领 现场出现火灾或火险时,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灭。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隔离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向电气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断路爆炸等迸发事故。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 现场出现火险时,工长要判断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在消防队到达现场以后,工长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容易燃、容易爆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灭火以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并设专人巡视,以防死灰复燃。保护火灾现场又是查找火灾原因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技术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一.机电设备 1.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2.工作台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且确认完好方准用。 3.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独立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4.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修理。 5.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20KV 30~110KV 154KV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 1.5 2 4 5 6 6.行灯电压不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及配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不得躺卧用,且必须有防回火的安全装置。 二.油漆工 1.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2.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应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的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在室内或在容器内喷漆,要保持通风良好,喷漆作业周围不准的火种。 5.用喷灯,加油不得过多,打气不得过足,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6.在调油漆或对释稀料时,室内应通风,在室内和地下室油漆时,通风应良好,任何人不得在操作时吸烟,防止气体燃烧伤人。 7.用不完的料桶应盖好放回原处,不准到处乱放。 8.清理随用的小油漆桶时,应办理用火手续,按申请地点用火烧,并设专人看火,配备消防器材,防止发生火灾。 三.焊接工程 (一)电焊工 1.电焊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 2.电焊机要设独立的的开关,开关应设在防雨的箱内,拉闸时应侧身操作。 3.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4.焊接预热工件时,应采用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焊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5.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对其进行覆盖或隔离。 6.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内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施焊。 (二)气焊工 1.气焊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用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报送气瓶和乙炔气瓶距火源不得小于是10米。 (2)乙炔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应立放固定用,严禁卧放。 (3)施工现场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4)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护,防止漏气。同时严禁气路沾油。 (5)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直晒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C。 (6)用乙炔气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气焊工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要点 (1)氧气瓶、乙炔气瓶装减压器前,对瓶口污物要清除,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2)瓶阀开启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3)在点火或工作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要立即关闭氧气阀门,(混合气阀门,)最后关闭乙炔气阀门。 3.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施焊场地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清除或覆盖、隔离。 (2)氧气瓶及配件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3)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地面或工件上。带有乙炔气和氧气的焊枪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4)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或登高。 (5)严禁在带压的金属容器或管道上焊、割。 (6)在贮存过易燃、容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7)工作完毕,应将氧气阀、乙炔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工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 四.防水作业 1、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严重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沥青作业每班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2、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碎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 3、溶化桶装沥青,先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用铁串通后,方准烘烤,烘烤中经常疏通放油孔和气眼。严禁火焰和油直接接触。 4、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设在电线的垂直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锅与烟囱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锅与锅之间的距离大于2米;火口与锅边应有70厘米的隔离设施。临时堆放沥青、燃料的地方,离锅不小于5米。 5、煎油前应先清除锅内的杂质和清水。 6、熬油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要随时测量控制油温,熬油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3/4,下料应慢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下班熄火,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7、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刻用锅盖盖紧,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严禁在燃烧的沥青中浇水,应用干沙,湿麻袋灭火。 8、配制冷底的油,下料应分批少量,缓慢,不停搅拌,不得超过锅容量的1/2;温度不得超过80℃,并严禁烟火。 9、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锡焊,盛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2/3。肩或手推未行走的道路要平坦,绳具要牢固。吊运时桶的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10、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m高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11、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应定时轮换间歇,通水换气。 五、楼层钢筋电焊焊接。 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与楼面钢筋用板支承绝缘。 2、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边接牢固,更换焊条必须带电焊手套,焊把线、地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 3、操作前必须申请明火用火证,按规定清理好现场,按规定清理好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备足灭火设备,设人看火,否则禁止作业。 六、明火作业 1、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用明火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 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用明火。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器材。 2) 用材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火完毕要认真熄火。 3) 现场应设吸烟室,场内严禁吸烟。 4) 现场从事电焊、气焊的工作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的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要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应随身应有灭火器,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七、季节施工 1、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修理,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2、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容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3、现场道路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潮措施。 4、油漆桶、稀料桶不准靠近火炉或用火烤。 第三节 工地各设施消防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应编制防火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一般工程应有防火技术方案。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和用品,建立消防组织。 3、明确划定用火和禁火区域。 4、动火作业需履行审批制度,动火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有专人监护。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 二.灭火器材适用范围 1、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油脂,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 2、酸碱灭火器适用于竹木、棉毛、革、纸等一般可燃物质的初起火灾。 3、干粉灭火器适用于石油及其产品、容易燃物质的初起火灾。 4、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电器及油脂火灾。 5、水的灭火范围较广,但不得用于: 1) 非水溶性可燃易燃物体火灾。 2) 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可引起爆炸的物质起火。 3) 直流水不得用于带电设备和可燃粉尘处的火灾,贮存大量浓硫酸,硝酸场所的火灾。 三.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1、各种消防梯经常保持完整完好。 2、水枪经常检查,保持开关灵活,畅通,附件齐全无锈蚀。 3、水带冲水防骤然折弯,不被油脂污染,用后清洗晒干,收藏时单层卷起,竖直放在架上。 4、各种管接头上和阀盖应接装灵便,松紧适度,无渗漏,不得与酸碱等化学品混放,用时不得撞压。 5、消防栓按室内外(地上、地下)的不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及时加注润滑液,消防栓上应经常清理。 6、工地设有火灾控测和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时,应设专人管理,保持处于完好状态。 四.料场仓库存防火 1、容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工地下风方向、水源充足和消防能使到的地方。 2、容易燃露天仓库应有6米宽平坦空地消防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 3、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堆贮存编号,对危险物品应加强库存检验,易燃易爆物品应用不发火的工具设备搬运和装卸。 4、库房内严禁用碘钨灯、电气线路或照明应符合安全规定,易燃品应用防爆开关和防爆灯。 5、容易燃材料堆保持通风良好,应经常检查其温、湿度,防止自然起火。 6、露天油桶堆放处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防火防爆措施。 7、各种气瓶均应单独设库存放。 五. 24米及以上建筑施工防火 1、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其它消防措施; 2、视需要增设临时水箱、水池,以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 3、设专业防火监视巡回检查; 4、现场配报警装置,及时报告火险。 六.地下室施工防火 1、保持出入口畅通; 2、在门窗、洞口和通气孔处禁放氧气瓶和乙炔瓶; 3、不准用作危险品仓库和存放有毒、容易燃物品; 4、应有火险报警装置。 七.熬制沥青防火 1、锅炉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材料30米以上的适合地点,禁止设在屋顶、简易工棚内和电气线路下。 2、严禁用汽油或煤油点火,不能用沥青做燃料。 3、需要加煤油稀释沥青时,应待沥青表面的温度降低以后进行。 4、熬制现场应配置消防器材、用品。 八、 电焊、气焊作业防火。 1.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10m,与易燃、 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小于30m。 2.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存放时的距离不小于2m,用时的距离不小于5m。 3.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4. 作业前应有书面的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热物和切断电源、气源。 九、 涂(喷)漆的防火 1. 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空气形成爆炸浓度。 2. 禁止与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作业。 3. 接触涂料、稀释剂的工具应采用防火花型。 4. 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5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人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人防工程事故是指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人防工程事故、社会治安事件,包括水灾、地震、火灾、坍塌、爆炸及恐怖事件等与已建或在建人防工程有关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指挥原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下同)在市处置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市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开展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管理原则。市人防办所属的公共人防工程发生事故由市人防办处置。各县(区)发生的人防工程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防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设立本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接受市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4.3信息共享原则。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当互相通报所收集到的人防工程安全信息,实行信息联网,保证信息共享,并对人防工程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响应,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展开救援。 1.4.4分工协作原则。参与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要尽职尽责,在保证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的基础上,加强与协作单位的配合,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1.5 事故分级 根据已建或在建人防工程发生的事故程度,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1.5.2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5.3 较大(Ⅲ级):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1.5.4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成立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同)。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子)公司总工程师 双鸭山军分区副参谋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人防办党组书记 成 员: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单位负责人。 2.1.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全市人防工程重大事故预防、救援、救助等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1)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 (2)做出事故处置的重大决策,指挥和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事故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联系接待新闻现场的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疏散安全距离范围内的人员及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的准备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及受困、受伤人员的抢险救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负责组织抢修因人防工程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抢修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以警示过往的行人车辆,做好抢险抢修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的环境污染监测、处理工作。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确保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在人防事故发生后提供气象资料,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2.2 办事机构 市人防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主任兼任。 3 监管和预报 3.1 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管机构由市、县两级人防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市、县(区)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设人防突发事故监管信息员,各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设人防工程事故预报员,形成市、县(区)、人防工程所属单位三级监管网络。各级监管机构应按上级下达的监管任务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监管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管报告。 监管日常工作由市人防办维护管理处负责。 3.2 监管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人防工程事故、社会治安事件,包括水灾、地震、火灾、坍塌、爆炸及恐怖事件等与已建或在建人防工程有关的事故。 3.3 监管方式 各级监管机构对所辖区域人防工程事故情况进行经性巡查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监管;对重点监管单位,各县(区)监管机构每季度检查1次,市级监管机构每半年检查1次,对一般性监管单位,各县(区)监管机构每半年检查1次,市级监管机构每半年抽查1次,抽查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30%。各人防工程事故预防报告员负责所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市、县监管机构。 3.4 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报 各级监管机构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进行分析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及时上报预测报告。对监管的过程逐一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4 救援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必要先期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尽快控制事态,维护社会安定。 4.2 信息报告 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各责任单位和人防工程信息预报员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110”应急指挥中心报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对信息进行确认,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简化程序,直接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信息报告要实行分级负责,按程序签批并做好记录,要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加盖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遇有紧急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上报,然后补报书面材料。当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判断,并迅速成立人防突发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情况。 双鸭山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电话: 4.3 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4.4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地或相关部门紧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3)一般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情况。需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员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4.5 组织指挥 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其事故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安排部署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6 现场处置程序 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应急必需品的供应; (4)依法从严惩治干扰破坏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7 保障行动 人防突发事故发生后,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已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工作职责,实施资金、物资、通信、交通、救援、医疗等保障行动。 4.8 响应终止 根据现场的综合评估确认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在对事故救援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故责任单位对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合理赔偿,人防部门负责协调对已建工程事故现场的清理和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在建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和处理工作,保证工程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5.2 保险 保险公司对事故中已投保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进行理赔。 5.3 社会救助 对在人防工程事故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社会救助,特别是对困难家庭和人员,可以采取发动群众进行募捐,请求当地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进行救助等办法。 5.4 事故调查评估 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人防、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人防工程事故的调查、检测与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 5.5 新闻发布 由市政府新闻办在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新闻报导,并参与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人防突发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各级指挥部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人防工程事故抢险抢修工作所需物资储备,做到随时可以调用,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6.2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人防、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消防、电力、气象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事故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科学依据。 7 附 则 7.1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 7.2 预案修订 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批备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6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应急工作措施要求,确保在本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环保局有关指示要求,制定黄山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基本任务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源或危险废物的鉴别,进一步核实污染物的性质。 (二)判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 (三)参与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对染有生物粘剂、化学毒剂的物品和其它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与处置。 (四)完成市环保局应急预案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启动 (一)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通知时,立即通知应急人员,指定集结地点,明确集结时限(20分钟以内),明确相关要求,展开应急准备工作。 (二)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通知相关部门。 三、应急准备 (一)应急任务 受领应急任务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本单位的基本任务; 3、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 4、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和通知相关部门。 (二)应急措施 在分析判断情况的基础上,应结合预案、应急任务和实际情况,定下执行应急任务的行动计划。应急器材、设备、任务、处置方法及应急人员防护等措施。 四、应急处理与处置 (一)协同监测应急小组采取应急监测,接收应急监测有关数据; (二)对污染源进行定性的鉴别,准确判定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 (三)向上级部门报告鉴别结果,并提出处置建议。 (四)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应急监测数据,对污染或危害范围作出概略判定,及时提出人员撤离及防护建议。 (五)根据污染源种类、性质、污染范围,组织实施消除相应污染。 (六)认定污染类别,选择处理方法,对污染危害进行最终彻底处置。 (七)及时上报各类污染信息,发生较、特大突发事故是地,及时请求社会救助。 五、应急终止及应急保障 (一)组织人员返回,维护、保养应急设备。 (二)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三)进行应急工作,编制应急报告,上报应急工作情况; (四)做好器材、车辆、通信设备、医疗及生活的应急保障。 六、应急组织机构 (一)设定应急投诉报告电话 (二)应急小组 成立黄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小组,统一指导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小组组长由环保局组长担任,小组办公室由环保局副局长及各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成员为环保局及科、站这到所有成员。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7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永宁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协调永宁县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求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永宁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永宁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永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污染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1.2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1.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1.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2.1.5应急保障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副组长单位: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国网永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1.6宣传舆情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成员单位:融媒体中心、教育体育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案,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1.7社会稳定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2.1.8调查评估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2.1.9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财政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县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管控,指导主管部门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河道(含渠道、排水沟)、水库、湖泊等地表水、地下水,人饮水源地的监测工作;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参与社会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配合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调度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和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配合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纳入县级投资计划。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本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协助疏散居民,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害的土地、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组织、指导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配合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矿山开采企业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 县住建局: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的安置房的建设。 县综合执法局: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及应急监测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害的水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与评价。 县商投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食品、生活必需品、抢险物资的必要储备和供应。 县市监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药品的质量安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协助县政府信息发布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的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必要时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完成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永宁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通信网络中断或事发区域无信号覆盖时,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乡镇(街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3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应急办公室”)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下,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4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指导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单位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做到一企一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3.2.1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3.2.2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3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4一般(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应急委、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工作。 3.3.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3.3.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对于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可以越级发布,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3.4预警行动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委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相应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发生后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责令涉事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排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和市委总值班室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政办发〔20__〕24号)的通知,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负责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做到“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同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续报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上报,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4小时内报送;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2小时内报送;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1小时内报送。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后,第一时间编制并报送至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的时限应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提供事件发生地地理位置图、应急处置现场图片以及相关影像等多媒体资料。 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主体处置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避免事件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件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发展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分级与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市环境应急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市应急委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应急委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超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报请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且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①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根据需要赶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⑤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2)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有可能危及邻近县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增援,当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情况下,主要开展的应对工作: ①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②提供需要支援的相关应急物资、队伍、装备等应急处置和技术支持清单; ③对邻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④调整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4.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按照县应急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负责通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到指定地点或事发地集结,进行会商研判; ②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 ④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4.3各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3.4应急监测 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初步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监测能力无法满足时及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4.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3.7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现场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理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的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响应扩大 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环境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设区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援。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禁止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部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监测、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5.4通信保障 要及时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5.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健康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有毒、有害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4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成员部门(单位)提交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__年8月10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宁县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__〕45号)同时废止。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8今年以来,我单位按照应急办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现将我站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强化工作责任。 1、领导重视。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领导小组。为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建立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确定了各组的工作职责,强化了工作责任。 二、逐步完善环境突发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工作措施今年,坚持统一领导,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部门之间加强了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环境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了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明确了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 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与20__年10月12日组织开展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活动。 此次演练的目的在于: 1、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通过此次演练,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环境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此次演练应急办主任也参加观摩了我站的演练并对我们的演练做了总结性的发言,祝贺我单位演练的圆满成功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不足需改进之处: 1、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将应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充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继续加强在应急演练预案的完善和培训工作,确保在真正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条不紊的处置,尽最大努力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领导要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要常抓不懈,确保万无一失。 通过此次演练,提高了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处置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切实保护群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环境权益。 四、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监测应急预案还不够完善, ②各小组之间的配合和对自己的职责还不够协调和明了, 2、整改措施 ①继续完善细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训练。 今后,我单位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和应急办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改进不足,发挥长处,努力把我站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91、目的 电梯安装、维保工作是特种作业,安全性要求极高,在各种工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紧急情况,这就要求我公司对紧急情况的出现要时刻做好准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出现情况能及时处置,为做到这些,公司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此应急处理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梯安装、维修工作。 3、职责 3.1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办公室。 3.2办公室负责将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汇编入此《应急预案》。 3.3工程部、维保部、施工班组:当施工现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伤、死、损坏设备)时,不论是否与公司有关,都必须在15分钟内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4、应急组织 4.1公司应急小组 4.1.1组长: 4.1.2副组长: 4.1.3组员: 4.2工程部应急小组 4.2.1组长: 4.2.2组员: 4.3维保部应急小组 4.3.1组长: 4.3.2组员: 5、应急电话 5.1急救中心120或999 5.2火警119 5.3交通事故122 5.4报警服务110 5.5公司办公室 5.6工程部 5.7维保部 5.8节假日值班 6、电梯困人救援方法 6.1执行人:维保部 6.2时间:30分钟 6.3电梯运行中因供电中断、电梯故障等原因而突然停驶,将乘客困在轿厢内时,维修管理人员应安慰乘客,使他们安静等待,不要擅自行动,以免发生“剪切”、“坠井”事故。为解救被困的乘客,应在维修人员或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盘车欲放人操作。在操作前,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若有司机操作,司机应使乘客镇静等待,劝阻乘客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2)维修人员应了解轿厢内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3)告知乘客尽量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更不要倚靠厅、轿门,不要在轿内吸烟、打闹,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6.4盘车放人操作方法 (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乘客或司机与以配合。 (2)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到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6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3)让司机或乘客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拱开紧急门锁,协助乘客离去。 (4)盘车时应缓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防止因对重侧重造成溜车。当对无齿轮曳引机的高速电梯进行盘车时,应采用“渐时式”,一步步松动制动器,以防止电梯失控。 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口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虽可架梯但上下仍很不方便。停电时轿内照度不足,轿顶上很黑,又有各种装置,故乘客撤离轿厢时不准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7、发生火灾 7.1执行人:维保部 7.2时间:30分钟 7.3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中止电梯运行,并采取如下措施: 7.4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公司办公室。 7.5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 7.6使乘客保持镇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轿厢,从楼梯撤走。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7.7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即刻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氮化碳、干粉和1211灭火器灭火。 7.8共用井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远离火灾蔓延或交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7.9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8、发生地震时 8.1执行人:维保部 8.2时间:30分钟 8.3接到政府部门发布预报,由维保部通知顾客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 8.4当地震已发生,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6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检查: (1)检查供电系统有无异常。(2)电梯井道、导轨、轿厢有无异常。(3)以检修速度做上下全程运行,发现异常即刻停梯,并使电梯反向运行至最远层站停梯,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如上下全程运行无异常现象时,再多次往返试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行。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6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安全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9、电梯湿水处理 电梯机房处于建筑物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最底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层处理不好而渗水处,还会因暖气及上下水管道,消防栓、家庭用水的泄漏等,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入底坑,发生洪水时,井道、轿厢也会遭水淹。当发生湿水事故时,除从建筑设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还应采取应急措施。 (1)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2)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3)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4)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气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 (5)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微机控制电梯,更需仔细检查以免烧毁线路板。 (6)电梯恢复运行后,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记录清楚并存档。 10、停电造成停梯时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故障或限电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需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1)如果有司机操作,司机应向乘客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并与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盘车放人操作。 (2)如无司机操作,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3)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乘客。操作方法见后。 (4)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乘客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0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分级治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非凡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凡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适用范围。 xx乡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乡委书记曹群担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乡长、政协联络组长、副乡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xx乡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统一指挥。成员由政办、企业办、综治办、工业园管委会的工作人员组成。 2.2应急办 2.2.1乡应急办设在企业办,主任由副乡长匡迪之兼任。 2.2.2应急办职责 在乡应急指挥部下,负责协调上级应急监测组和咨询组及时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理组 2.3.1应急处理组由乡企业办工作人员组成。 2.3.2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对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包括对发生在乡外、县外有可能对我乡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2预防工作 3.2.1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调查,建立危险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治理;开展危险污染源四周环境信息调查。 3.2.2要指导工业园各区各厂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乡企业办存档。 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立即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③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④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⑤调集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乡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提出请求。 4.1应急处置 ①按照《xx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②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③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④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2安全防护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3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乡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乡委、政府充分掌握事件处置措施所需的一切应急力量。(人力、物力、财力) 6.附则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拯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事件应急预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1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编制依据: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综合楼、生活区以及宾馆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应急救援组织 1、应急救援的组成: 指挥:、宾馆经理 成员:、 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 宾馆火灾应急救援组织由宾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综合协调指挥成员共同组成。 2、指挥职部责: 提出修宾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召开例会、组织指挥演练,对发生火灾事故时,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援助力量。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及相关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同时按各职责分工作出迅速反应。 3、指挥成员职责: (1)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抢救的联络、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和更新预案;对预案进行备案;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监控有关责任人,保障救援时交通畅通、人员疏散,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3)负责医疗救护,组织救援物资、通迅联络、环境保护及善后工作。 (4)负责救援物资及救援人员的运输保障。 (5)、其他成员及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四、救援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分救援排险,现场警戒、医疗抢救、综合协调。其职责如下: 1、救援排险: 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第一发现者应迅速向保卫值班人员或相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说明火情和燃烧物及准确地点,并等候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到火灾现场。 (1)当发生电器火灾时,配电室值班人员应立即截断电源,义消队员根据燃烧物的特性,分别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当火势较大时,迅速调集其它部位大型手推式灭火器,从不同角度对着火点,夹击,将火灾扑灭。 (2)发生火灾时,配电室值班人员迅速截断电源,由负责,协助,组织义消防队员和人员进行扑救,使用干粉灭火器或高压水枪射击,高压水枪可同时使用室内消防栓和室外消防桩内外夹击,使用室外高压水枪射击前应先将窗户玻璃击碎,从窗户将水射入,对准着火点射击。未着火的办公室切忌开启窗户和门避免火源窜致其它办公室,水枪在射击着火点时同时对着火点的上下楼层及左右实施降温,降低燃点避免火势蔓延,直到扑灭火源。 (3)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程序及时启动消防应急系统,由负责,及各车间负责人配合组织义消队和内保分队实施灭火,根据燃烧物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灭火措施。采用阻隔、移位法,明火则采用消防的枪喷射,燃烧局部用灭火器,大面积则采用消防水枪喷射。在能够控制的情况下采用灭火器,在灭火器不能控制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自动化程度高的消防系统科学有效地灭火。 2、现场警戒: (1)负责划定现场的警戒区并由内保分队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3)营救火灾被困人员。 (4)负责救援车辆的畅通。 3、医疗救护组 4、综合协调: (1)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2)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 (3)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救援助。 五、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人员应当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信息应及时向救援组织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宾馆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预警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六、应急响应 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后,各人员应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工作,并履行其相应职责。 七、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八、保险 应急救援结束后,财务部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以及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九、演习 宾馆根据预案的编制每年一次定期组织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预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存在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十、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相关部门及人员通迅录 (1)市政府值班室电话: (2)市安办电话(兼传真): (3)火警电话:119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2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协调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马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县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局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监察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文化和旅游局、云南电网有限公司马关供电局、中国南方电网马关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州、省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编制、修订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场)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2)负责全县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县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5)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7)承担县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县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指导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5)县民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县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8)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9)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0)县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资料;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为各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1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4)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5)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6)县监察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7)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20)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1)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县文旅局: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县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23)云南电网有限公司马关供电局、中国南方电网马关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2.4专家组 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由交通运输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污染物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应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 3.2.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相关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3.2.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完善县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3.2.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3.2.5加强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监管。 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3.4预警处置 3.4.1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县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等级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生III、IV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可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事件通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通报。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县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县环境监测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网信办、县信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县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5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5.3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县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县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县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7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响应升级 当全县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者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马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办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和修改防范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4总结评估 当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织修订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3科技保障 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县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 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队伍保障 结合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6.5物资保障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宣传教育与培训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8演练 (1)县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县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监督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县、乡两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不按照要求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3)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办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霍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下简称“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危险化学品泄漏、废水事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水体富营养化等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包括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造成的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以及因自然灾害和人为投毒而造成的污染饮用水源的事件。 (2)由危险化学品燃烧(或爆炸)、工矿企业废气事故、大型建筑工地扬尘等事件引发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由危险化学品泄漏、废水事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引发的土壤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5)放射源因管理不当、遗失或被盗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人群健康的事件。 1.4预案体系 构建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2)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存在环境风险源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生态环境局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对霍山县范围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备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环境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 (2)属地负责。发生突发事件由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乡镇及县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分级控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情况,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处置方案。 (4)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环境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处理、善后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5)有效应对。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种类,环境危险源理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及时准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善后工作等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下设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及专家技术组等共9个应急工作组。 2.2应急组织机构成员 霍山县应急组织机构成员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2.3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有关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并具备以下职责: ①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②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预警信息,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发布; ③负责事故应急的日常准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事故应急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④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情况初步判断环境事件等级,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⑤负责事故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⑦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跨乡镇行政区的,应急指挥部负责与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对接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办公室职责 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和装备的储备,并监督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汇总风险源分布及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负责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及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有计划的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并向企业、居民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资料。 (3)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9个应急救援响应小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及专家技术组。各小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各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联络各应急小组并根据应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命令,迅速及时地联络救援力量。 应急处置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应急监测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委、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气象局、县清源供水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 医学救援组组长单位:县卫健委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霍山县医院、霍山县中医院、县医保局、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防疫处理等。 警戒疏散组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交运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件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如学生)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等。 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应急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舆论宣传组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社会维稳组组长单位:县委政法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等。 专家技术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4)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同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境的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中各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霍山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总体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相关信息; (2)林地等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预防工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加强管辖区域范围内重点潜在环境污染风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3.3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共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预警发布程序:根据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分为三个层次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发布程序为: ①一般(Ⅳ级、蓝色)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②较大(Ⅲ级、黄色)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③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乡镇,要及时相互通报;波及邻县区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2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单位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情况,达到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4)对事发区域做出具体行动指示,责成县直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 (7)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请求省、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8)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或批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或事件已得到控制的, 县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逐级报请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突发水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中和剂、围油索,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警戒疏散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周围居民、学生及教职工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 事故可能危及饮用水源地时,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后勤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如泄漏区域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大队协助县水务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社会维稳组相关单位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和维稳工作。 (2)废水事故。由应急处置组负责事故救援,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或医疗废水)类型、提出强化处理的建议措施,要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进出厂水质监测频率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监测组对溢流现场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务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如下游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大队协助县水务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霍山县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则由县消防大队协助县城管局、县住建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当县内污水处理厂突发设备故障或停电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进入地表水体,可能引发跨区域污染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由应急处置组负责事故救援,对撒落废物进行打捞、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应急监测组负责对废物撒落现场附近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务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及污染蔓延趋势,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如下游区域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大队协助县水务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4)水体富营养化。境内饮用水源地爆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发布暂停取水的命令。应急处置组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调配备用水源,应急监测组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县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协助藻类打捞以及灭藻剂、消毒剂的投放,霍山城区淠河段由县消防大队、县城管局协助藻类打捞以及灭藻剂、消毒剂的投放。后勤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必要时上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4.3.2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燃烧(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燃烧废气进入空气中,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采取向火灾或爆炸区喷洒水雾、稀酸或稀碱液进行紧急处理,防止危险物质挥发,同时在较低处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警戒疏散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事发地周围居民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及下风向敏感保护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2)大型建筑工地扬尘。当大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引发雾霾天气时,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消防大队采用除霾车喷洒水雾消除雾霾,同时由县住建局下令所有大型建筑工地暂时停工,必要时由县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全县范围内及下风向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3)工矿企业废气事故。当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时,企业应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事故发生地内及下风向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4.3.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时,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或中和剂进行紧急处理,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扩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污染的农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2)废水事故。当发生工业废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设法将废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污染的农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离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当发生固体废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应急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组织有关人员将废物清运并无害化处理。 警戒疏散组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离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4.3.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事故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县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追查,县卫健委负责安排接触、超剂量受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 4.4应急监测 4.4.1监测组织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霍山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霍山县环境监测站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4.4.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应急物资储备 (1)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理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务。 (2)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3)全面建立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专业应急物资以霍山县各部门实物储备为主,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4.6应急物资征用 (1)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应急征用措施。 (2)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经相关部门鉴定认证后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1)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和责任单位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企业级别环境应急预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启动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 (5)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7)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2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第一响应,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处置; 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启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特大(Ⅰ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启动《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报告时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经核实后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报告程序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⑤县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特殊情况下的信息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①辖区内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时,需向各自来水公司通报,由霍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霍山县各部门配合。 ②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须通报涉外部门、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 5.3.2突发环境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1)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即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2)事故报告内容。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并在24小时内填写事件紧急报告,内容包括: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排放污染物类型、数量及潜在危害程度; ②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人为因素引起时)类型、经营规模; ③事件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件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4指挥和协调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霍山县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乡镇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职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和发布。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公告,经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应急终止 5.6.1解除应急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解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无继发的可能性; (4)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能够防止公众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解除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应急解除命令; (3)应急状态解除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1)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合理引导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2社会救助 (1)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救助相关工作。司法部门应适时启动相关机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县民政局负责救灾捐赠活动,捐赠款物由县民政局管理,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6.3后果评估 由应急响应主体单位负责对灾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处置的经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2装备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重要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装备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快速、现场检验监测设备的配置。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3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对全县企业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现场处置人员快速抵达的需要。 7.5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持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各项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6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应急响应主体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编制对应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上。 8.2宣传和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8.3奖励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事故调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除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应急指挥部自身应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附则 9.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报霍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霍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霍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评审、修改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指挥长批准签发后实施。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4一、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饮水受到污染,保障人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方里镇范围内饮用水安全的一切严重事故。 (二)要严格遵守本预案的制定,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以保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应急求援指挥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一)成立方里镇饮用水应急求援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小组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指挥、协调突发性或较大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率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发生地,积极协调配合医疗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水利站,由林海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小组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人员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三)突发污染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抢险应急机动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宣传接待组、卫生防疫组、事故调查组。 1.抢险应急机动组 组长:盛大伟(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派出所、各村民兵连。 职责:负责召集派出所、镇应急分队、各村基干民兵组成临时抢险队伍,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社会秩序,疏散撤离污染区人员和实施抢救工作。 2.后勤保障组 组长:黄哲峰(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政办、财政所、派出所、交管站。 职责:及时组织车辆,优先运送救助人员,物资生活必须品,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3.环境污染现场处置组 组长:李霖(主任科员) 成员单位:综治办、卫生院、政办、电管所。 职责:负责收集污染饮用水安全事故相关资料。 4.宣传接待组 组长:侯东鹏(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员单位:政办、宣传办。 职责:负责统一报道饮用水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5.卫生防疫组 组长:孙丽娜(副镇长) 成员单位:中心卫生院、各村卫生室。 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意见。 6.事故调查组 组长:鲍金墩(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员单位:派出所、安监所、水利站 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四、应急处理措施 (一)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 (二)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四)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村、镇直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推延执行指挥部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520xx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20xx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精神,认真履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能,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和严守环境安全底线为目标,对饮用水源和环境风险源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了环境安全。 一、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我市在前期开展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对辖区内沿江沿河以及工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检查,特别对造纸、化工、涉重涉危等行业企业进行了排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危险废物处置规范,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对涪江、郪江和赤城湖水库周边的洪达家鑫、弘桥公司、精峰明胶、三鑫纸业、宁丰皮革等进行了认真排查。对造纸、化工企业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三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化品存储情况、应急演练情况、应急储备物资等进行重点检查。大英县要求盛马化工、蓥峰化工和兴茂石化三家化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危废的贮存和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对三鑫纸业、永佳纸业、金龙纸业三家企业治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对20__年已经关闭的大英县腾华工业用燃料油加工厂、大英县友章工业燃油厂、大英县石门工业燃油加工厂3家炼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已彻底拆除设备,没有生产迹象。 全年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82台次,执法人员248余人次,检查企业40余家,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6家。截至目前,蓬溪县对存在环境隐患的1家企业立案调查,已报请县政府准备清理关停;其余5家企业正在按要求积极整改。通过全面细致的开展沿江沿河企业环境污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消除了环境隐患,保障了我市区域环境安全。 二、科学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月26日,阿坝松潘县电解锰厂尾矿渣流入涪江后,我局第一时间与省环保厅和绵阳市、三台县环保局取得联系,派出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赶赴绵阳、三台了解当地现场处置情况。第一时间启动《遂宁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遂宁市环保局应对处置涪江水质异常事件指挥部,全局干部职工24小时待命。从26日16时至异常水质成功处理,共出动人员4515人次,车辆811台次,采样688个,出具监测数据2064个,编发涪江水质短信700余条,在遂宁日报、电视台、电台等主流媒体第一时间更新水质变动信息,及时引导社会舆论,为冷静处理突发事件创造了正面的社会环境,为领导及时、正确下闸封堵、开闸放水提供了准确的第一手信息。国家环保部、省政府、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对市环保局这次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存在具体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还不完善。有的企业应急预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企业将应急预案停留于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缺乏演练;多数企业应急处置技术和物资储备不足,发生事故时易耽误处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污染的及时、有效处置和控制。 (二)全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环境应急指挥通信系统、运输保障系统、应急监测装备、应急防护器材、应急处置物资等均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认真谋划“十二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制定“十二五”环保规划时,要与区域、流域等规划相衔接,突出规划中环境应急管理内容,系统考虑环境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和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认真谋划、准确定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把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在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研究应急能力建设问题。 二是加强电子、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及环境应急管理,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现有电子、化工企业。严把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关。进一步核实辖区内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因子和允许排放总量。重点抓好该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的配备情况,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内敏感目标的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的暂贮、处理情况。 三是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四是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风险较高的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建立环境应急处置储备信息库,各区、县环保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环境应急处置储备信息库。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6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区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统一指挥、综合有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以及《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周边地区及跨流域的江河上游可能波及到武汉市行政区划范围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于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汉市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排查及日常监测、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督促整改和消除污染,有效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区环保局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同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落实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展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市区联合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升全市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分工明确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污染防治一处、污染防治二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党委、财务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或可能波及辖区区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组长兼任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承担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各区和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现场处置组。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 (1)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政府授权,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及跨市、跨流域的市级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5)批准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信息; 2.应急办 (1)承担环境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工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应急工作指令; (2)组织专家组和相关处室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传达与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有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协调、调度工作,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责任认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监督相关单位完成后续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信息; (5)组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邀请环境应急专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 (8)组织应急物质储备与调度。 3.现场处置组 根据应急专家组的建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成员单位 (1)局办公室负责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衔接、综合协调等工作。 (2)污染防治一处: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环境损害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3)污染防治二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空气污染损害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4)环境影响评价处:参与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参与土壤、化学品、重金属、持续性有机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 (6)自然生态保护处:参与发生在湿地、森林、自然保护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生态恢复方案的制定。负责组织专家组和污染防治一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等,拟定生态恢复和重建方案,报领导小组研讨和决策。 (7)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局负责行政监察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9)财务处: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防护装备与仪器设备采购、应急演练等相关工作经费。 (10)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情况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11)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局应急办;建立内部环境应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局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2)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源排查,负责和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除外)的调查、取证,组织对事发地周边敏感点、敏感企业进行调查,对市直管的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13)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物及污染范围,分析预测污染情况的动态发展,提出污染防控和初步处置建议;及时将环境应急监测信息报应急办;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14)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初步判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危害程度、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应急办报送信息;配合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15)各区环保局:编制本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辖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在发现或知晓本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对应职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别报辖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应急办、并对辖区内管辖的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及时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领导小组交付的其他任务。 四、环境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流程 (一)接报 市环保局值班室人员24小时值守并确保值班电话(85808359)、传真电话(85805485)畅通,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如实记录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及现状等信息,立即通知发生地区环保局(自行报告的除外)进行核查。 应急突发事件发生地和所受污染影响地的区环保局在获知或接到市环保局值班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环境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初步评估结果回告。 突发环境事件初步评估结果在较大级别以上或发生地区环保局需要提供支援的,市局值班室应立即向应急办值班领导报告。应急办对事件等级做进一步评估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区环保局开展应急处置或监测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应急办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评估结果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以上的,报请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应急办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或监测工作。 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具和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或监测工作。 (三)现场环境应急处置 环境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后,应核实以下情况: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地址、发生时间、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环境影响范围及可控程度等,对发生地区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进一步提出科学、有效的处置建议。 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对洗消废水全部收集,妥善处理,防止污染扩大和造成二次污染。对事故现场需及时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市辐危中心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收集处置; 根据现场需要,可向应急办建议成立现场指挥部,邀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家赴现场参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派现场处置组,携带救援物质和器材赶到事故现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四)信息报告 相关区环保局、现场处置组应及时向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最新情况,应急办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应急办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协助市政府应急办对新闻媒体统一发布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如下: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在4小时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应急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省环保厅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在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环保厅(87167390)报告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报告采取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种形式。初报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上报,采用电话报告加书面补充报告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能判明的主要污染物和数量、能及时出具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应急现场指挥员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及时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的危害与损失,责任追究、查处等详细情况。 (五)应急终止 满足以下条件时,事发地区环保局商现场应急处置组可向应急办提出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1.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事故装置处于安全状态; 2.已采取有效措施,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已基本恢复正常; 3.已制定和实施环境恢复计划,环境质量正处于恢复之中。 领导小组宣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应急办负责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在未接到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停止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环境应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信息发布 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急办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交由市环境宣教中心形成新闻通稿并协调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或通过网站、微博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未经批准,任何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传播和发布相关信息。 (七)工作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应急办。 五、应急保障 (一)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值班表报应急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二)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三)经费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将相关环境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购置、更新环境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正常运行。 六、预案的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应急办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预案的修订工作。 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篇17为及时有效地处理重大事件突发对工程正常施工秩序的影响,我公司从工程开工就建立以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为首、公司总部领导班子为辅、总部各部门支持配合的总承包现场应急响应小组。在紧急情况发生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一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保证做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一、应急准备及响应组织准备 ⑴为了保护本企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本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成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员经培训,掌握并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的基本技能,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设备。小组每年进行1—2次应急救援演习和对急救器材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从而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公司及工地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 如发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公司值班人员——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组织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救援程序: 现场发现人:向现场值班人员报告 现场值班人员: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疏导人员。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进行现场急救,组织车辆保证道路畅通,送往最佳医院。 公司值班人员: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各简况及采取的措施,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临时指挥小组,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预防事故发生措施的落实。并上报上级部门 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组织检查各施工现场及其它生产部门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⑵进行教育培训,使小组成员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常识,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素质水平,小组成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素质。 ⑶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确定企业和现场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验收、监控和危险预测。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管理 ⑴应急电话的安装要求 工地应安装电话。电话可安装于办公室、值班室、警卫室内。在室外附近张贴119电话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一般应放在室内临现场通道的窗扇附近,电话机旁应张贴常用紧急急用查询电话和工地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的联络电话,以便在节假日、夜间等情况下使用,房间无人上锁,有紧急情况无法开锁时,可击碎窗玻璃,便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求救。 ⑵应急电话的正确使用 为合理安排施工,事先拨打气象专用电话,了解气候情况拨打电话121,掌握近期和中长期气候,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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