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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代理合同终止通知书
范文

房地产代理合同终止通知书(精选3篇)

房地产代理合同终止通知书 篇1

  尊敬的__________先生/女士:_________________

  您好!您购买位于__________房屋(房屋具体的坐落位置),按《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您已逾期_____个月(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日期)未补交房款。目前您已交房款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__________元,请务必在接到本通知起10天之内(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补交房款__________元。

  逾期未交款,我公司将依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视为您自动放弃该房屋认购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我公司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房地产代理合同终止通知书 篇2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    (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的事项)

  (一) 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  落:

  2、建筑面积:

  3、权  属:

  (一) 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佣金支付)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  )项的,应当按按照合同约定的佣金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给付甲方。

  第四条 (预收、预支费用处理)

  乙方_____________(预收/预支)甲方费用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用于甲方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事项。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 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 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名称)       乙方(名称)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邮编号码            邮编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经委托人事后确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在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充分考虑与代理人约定的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并将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在合同中明确。

  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时间、支付佣金的数额、发生违约时的佣金退赔与经济赔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同时,委托人对代理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的疑问,应及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双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

房地产代理合同终止通知书 篇3

  协议签订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

  第一条 总则

  1.1序言

  一个成功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具有专业的策划、销售和物业管理等综合因素(含商业的租售管理)。为整合 项目资源,促进项目成功运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营销代理该项目的有关事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1.2甲方声明并保证

  甲方兹声明并保证: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营销代理商。甲方具备完善的项目开发资格,并为本项目的成功给予乙方全力的支持。

  1.3乙方声明并保证

  乙方兹声明并保证,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提供专业化运营服务,并以全部的经营努力和诚意履行本协议。

  1.4 定义

  本协议中部分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1.

  4.1【项目营销代理】系甲方将该项目委托给乙方,乙方提供该地产项目定位(含业态规划等)、营销策划、物业销售、商业租赁管理建议等一系列服务。各个环节相互连贯,缺一不可,并在每一环节中以提高整个项目的价值为主要目的,强调提升项目开发价值的手段和空间。

  1.

  4.2【正式开盘日】系指甲方具备以下条件下的项目开盘日期:

  已办妥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售楼接待中心、样板房已能正式启用;已具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它正式开盘的条件;在完成本条款所述准备工作后,以

  第一个报纸广告发布日或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正式开盘日。

  1.

  4.3【销售保底价格】系指双方根据开发投资分析及市场情况,分阶段确定的项目销售保底价格。分段确定的销售保底价格必须确保项目总体销售额实现。在销售代理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各阶段的具体推广和销售情况提议实际销售价格及阶段性涨幅,执行前应报甲方确认,乙方在非特殊情况下不得低于保底价格销售。经双方确认销售价格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具备合同约束力。 该项目的阶段性销售保底价格计划必须与此价格条件下该项目的相应开发实施标准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生效,双方以签署有关备忘录的形式对此进行明确。

  1.

  4.5【 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系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广告的制作及发布 展销会促销活动

  (活动中用于奖励或优惠的费用除外)的组织、建筑渲染制作、导示系统设置及工地气氛营造、路牌广告等。宣传推广费用应控制在项目预计总销售的2%以内(视市场实际情况可由乙方提出宣传推广预算的增减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审定和确定广告商,并负责审定和支付宣传推广费用。

  1.

  4.6【交房】系每期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开发商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业主的日期。

  1

  4.7【月】系指公历月;季系指起始日期后三(3)个月为

  第一季,以此类推。

  1.

  4.8【年】系指起始日期后十二(12)个月为第________年,以此类推。

  1.

  4.9【佣金】系指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报酬。

  1.

  4.10本协议所用货币名称为人民币。

  第二条 合作项目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发展商名称:

  地理位置:

  项目性质:

  建筑结构:

  其中本合同给定代理销售建筑面积(套内)约 平方米。

  2.2合作标的(委托代理事务)

  2.

  2.1项目前期营销策划;

  2.

  2.2项目销售代理。具体以房管部门实测的产权面积为准。

  2.3合作期限

  合作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约定销售目标任务的 %时截止。如因甲方的工程进度延误和项目的各种证照办理时间延误,以及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在合同范围规定内的营销计划不按时和按量批准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影响乙方销售工作按期完成的,销售期限顺延。

  2.4合作内容及目标

  根据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下述内容委托乙方:

  2.

  4.1营销策划板块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营销策划报告(项目定位、营销策划、物业销售、商业租赁管理建议等)。

  2.

  4.2销售代理板块

  2.

  4.

  2.1本物业销售均价(按面积计算)暂定为每平方米(大写:人民币,执行均价参照开盘前同质楼盘的市场均价确定;单套(铺)执行单价由乙方根据销售均价和单套(铺)特点灵活定价;价格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

  4.

  2.2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相应标准销售项目可售面积的为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总销售金额、销售价格体系以具体进度计划指标在策划方案中明确,并需经双方确认执行,并可在具体合作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调整)

  第三条 合作方式及内容

  甲方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独家营销代理商,并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3.1项目前期策划工作

  由乙方围绕项目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并完成以下报告:

  ● 项目定位报告

  ● 营销策划报告(含销售进度计划)

  ● 住宅销售

  3.2项目销售代理工作 ● 商业租售管理建议

  ●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乙双方就项目设计整改意见达成一致且营销方案正式通后,乙 方全权负责该项目销售工作。

  ● 负责成立项目销售小组,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依照已定的每期推广销售计划执行销售任务。

  ● 提供项目定价方案,包括优惠办法、付款方式等。

  ● 设计项目销售资料,如销售说明书、海报、户外广告牌、电视广告片、模型等,费用由甲方承

  担。

  ● 筹备展销会及公开发售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

  ● 展销会期间指导布置会场及派驻业务员在售楼部负责接待访客及销售工作。

  ● 负责管理售楼部,长期派驻营销队伍在售楼部销售工作,派驻团队不低于 人(含销售主管),

  销售团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 代表甲方与买家签订(认购书),协助甲方收取购房订金。

  ● 协助甲方与买家办理签约手续并向甲方交付订金。

  ● 协助甲方办理按揭手续。

  第四条 合作费用及结算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营销代理费用包括:

  4.1项目前期费用

  销售与招商前期费用共计 万(人民币: 万)。该费用在乙方完成以下项目时支付: ●项目定位报告

  ●营销策划报告(含销售进度计划)

  4.2销售代理佣金

  4.

  2.1销售代理佣金计提

  计提比例为乙方代理范围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房款总金额的 %(本条所指房款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规定收取的购房款)。

  4.

  2.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销售人员签订,甲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核,并由甲方代表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

  2.

  1.2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提相应代理佣金。

  4.

  2.2关于涉及退房的佣金处理

  4.

  2.

  2.1如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工期、手续等)造成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仍以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方式及比率计提相应销售代理佣金。

  4.

  2.

  2.2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规定收取客户违约金或不退定金,此违约金或不退的定金,甲、乙双方各享有50%,乙方不再提取该笔买卖合同之销售代理佣金。

  4.

  2.

  2.3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销售政策乱承诺等)造成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乙方应退还该合同已提取代理佣金:如因退房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笔《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收到房款的2%的违约金。

  4.

  2.

  2.4如因

  第三方原因(如国家相关政策、银行贷款审批等因素)造成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乙方不再提取退房的销售代理佣金,但涉及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销售成果应视为乙方的销售业绩。

  4.

  2.3关于涉及购房优惠的佣金处理

  甲方如给予了购房户销售政策之外的优惠,其有关该合同的销售代理佣金扔按合同销售价格计提。

  4.3关于溢价销售奖励

  4.

  3.1甲乙双方在提交营销策划报告之时共同确定项目销售底价(该底价根据户型、楼层等因素具体确定)。对通过乙方合理的策划和运营,打造出该项目良好的商业前景及氛围,导致该项目住宅(商铺)售价升值,超出双方确定的住宅(商铺)销售底价部分,乙方则提取超额部分的 %作为销售奖励。此笔费用按每套范围分别计提,与销售佣金同步进行结算,并于结算日____日内支付。

  4.

  3.2乙方在对甲方物业进行溢价销售时,不能超过当期价格的最高限价,该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状况予以调整。

  4.

  3.3乙方销售低于底价的房屋,如经甲方同意降价,则按底价结算佣金;如未经甲方同意降价,则乙方承担甲方降价损失的 %。

  4.4关于销售进度

  4.

  4.1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暂定三个主要考核节点,甲方有权根据双方确定的销售进度计划对乙方销售业绩进行月度监督。

  第一个节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面积 %的任务(总销售面积按可售部分面积计算);

  第二个节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面积 %的任务(总销售面积按可售部分面积计算);

  第三个节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面积 %的任务(总销售面积按可售部分面积计算)。

  4.

  4.2销售进度考核中,遇到春节则销售期限顺延一个月;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销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销售期限也相应顺延。

  4.5关于代理佣金的确认及结算

  4.

  5.1销售代理佣金每月计提一次。每月理佣金和溢价销售奖励,节假日顺延。其中当月销售代理佣金的计提标准按已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总房款的 %提取;溢价销售奖励全额结算。

  4.

  5.2如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项时(即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任务量、销售均价均按时完成),剩余 %的代理佣金在乙方完成本协议

  4.4约定的节点考核后,甲方按

  4.

  5.3款约定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

  4.

  5.3乙方每月号前将上月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交付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的2个工作日内在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上签署意见并交付乙方,并于签署意见后____日内与乙方结算相应的代理佣金和溢价销售奖励。如甲方在收到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的2个工作日后没有在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上签署意见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意见回复乙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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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6:51:33